开云体育平台官网: 【行政诉讼】行政协议案违约赔偿与行政行为违法中违法赔偿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2年12月01日浏览量:
【裁判要点】1.基于条约法和条约约定形成的行政机关违约责任以至赔偿责任,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违法而发生的国家赔偿责任并不完全相同。一审法院认为因不存在被确认违法或无效的行政行为,认定相对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缺乏依据,属于错误明白行政协议案件中违约赔偿责任与行政行为违法案件中违法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经济损失赔偿纠纷应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更是与其认定案涉协议系行政协议的裁判结论自相矛盾。
2.相对人依据案涉协议的约定和条约法等划定,有权诉请违约方负担包罗投资本金利息与已支付用度损失等在内的违约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应当凭据条约法和协议约定并联合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确定其在缔约、履约历程中发生的用度损失、为推行条约而发生的各项用度、已付款项的利息损失以及其他正当损失等;同时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协议解释》第二十七条、《条约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等划定,凭据双方过错确定详细的责任分管,以保障行政协议相对人的正当权益,而不应要求相对人另行通过民事诉讼法式解决行政协议纠纷。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再3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普天投资团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汶高。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荔枝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汶高。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荔枝庄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汶高。三再审申请人的配合委托诉讼署理人陈敏。
三再审申请人的配合委托诉讼署理人邱月耀,广东宝晟状师事务所状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述毅。行政机关出庭卖力人钟茹。委托诉讼署理人杨木欣,广东华创状师事务所状师。
委托诉讼署理人林郁森。再审申请人广东普天投资团体有限公司、广东荔枝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广东荔枝庄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普天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茂南区政府)不推行行政协议一案,不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804号行政讯断,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3822号行政裁定,依法提审本案。
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12月20日,茂南区政府下属的综合政务服务治理办公室与广东普天投资团体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排除投资条约的协议》(以下简称《排除协议》)。
该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排除2008年3月17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二、详细的排除条件,按甲方出具的《答应书》项下的条款,投资协议排除后,关于乙方的经济损失赔偿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乙方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执法效力”。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9行初40号行政讯断认为,一、凭据《排除协议》及《答应书》的内容,普天公司与茂南区政府已协商排除了《投资协议》,茂南区政府已于2017年12月29日全额返还其投资本金56129600元,推行了《排除协议》及《答应书》中约定的义务,不存在未推行或违法推行《排除协议》的情形。
二、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划定,茂南区政府负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诉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讯断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可是,本案不存在被诉行政行为被法院讯断确认违法或无效的情形,故普天公司在本案行政诉讼中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缺乏依据。
普天公司可凭据双方签订的《排除协议》及《答应书》中约定的解决措施,先由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另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划定,讯断驳回普天公司的诉讼请求。普天公司不平,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804号行政讯断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普天公司与茂南区政府已排除《投资协议》,茂南区政府已全额返还普天公司的投资本金56129600元,推行了《排除协议》及《答应书》的约定。因此,本案不存在茂南区政府未推行或违法推行《排除协议》的情形。
至于普天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其可凭据《排除协议》及《答应书》中约定的解决措施,先由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普天公司可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划定,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普天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因本案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凭据《排除协议》约定,茂南区政府具有对普天公司举行赔偿的执法义务。
一、二审讯断认定普天公司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讨由行政协议约定的赔偿,没有执法依据。请求打消一、二审讯断,支持普天公司的诉讼请求。茂南区政府陈述意见称:1.《投资协议》《增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涉及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并非属于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协议;《排除协议》及《答应书》主要目的是通过政府债务置换的基金归还政府债务,属于行政协议。2.茂南区政府已向普天公司返还了投资本金56129600元,推行了《排除协议》,普天公司对《投资协议》《增补协议书》所引起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请求驳回普天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投资协议》及《增补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包罗以下方面:一、普天公司与茂南区政府约定在茂南区投资建设旅行旅游园林式荔枝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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